旅遊營業人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必須變更旅遊內容時,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依民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A)得向旅客全額收取
(B)不得向旅客收取
(C)依法只能向旅客收取一半
(D)依法得向旅客收取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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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33), C(23), D(11), E(0) #1320484

詳解 (共 2 筆)

#2301276
民法§514-5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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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條之5(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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