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旅遊營業人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必須變更旅遊內容時,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依民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A)得向旅客全額收取
(B)不得向旅客收取
(C)依法只能向旅客收取一半
(D)依法得向旅客收取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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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845), C(55), D(31), E(0) #241590
統計: A(51), B(845), C(55), D(31), E(0) #241590
詳解 (共 1 筆)
#1542373
民法第 514-5 條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
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
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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