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何種情事者,可以提出申請改名?
(A)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三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B)參加國家考試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並經有關單位通知者
(C)與五等親以內直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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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2), C(33), D(1407), E(0) #435475

詳解 (共 4 筆)

#703922

*依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3.同時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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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009

第9條(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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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721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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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496
姓名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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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2167
未解鎖
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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