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行政機關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此為何種法律原則之內涵?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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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680), C(277), D(20), E(0) #32251
統計: A(69), B(680), C(277), D(20), E(0) #32251
詳解 (共 2 筆)
#70499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
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多種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
而即使是數種手段中對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種,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該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必須小於其欲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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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09
目標越大 手段越強 是為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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