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婦之夫甲(成年人)在網路聊天室認識15歲高中生乙,兩人相約租屋同居,並發生性關係。請問下列那一項罪名甲不可能成立?
(A)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年男女性交罪
(B)刑法第240條第1項和誘罪
(C)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D)刑法第241條第3項準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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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91), C(56), D(41), E(0) #35825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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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誘」的意思:得到被誘人的同意,引誘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依引誘的對象又區分為和誘「未成年人」、和誘「有配偶的人」兩種罪。
       「略誘」的意思: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的手段,引誘別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同樣有略誘「未成年人」、略誘「有配偶的人」罪的分別。
滿十六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法律上一律當作略誘,稱作「準略誘罪」。因為未滿十六歲的男女,年紀還太輕,思慮淺薄,缺乏行使同意權的能力,為加強保護,就算誘拐行為得到青少年同意,法律上也以較重的略誘罪來處罰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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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條(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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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於110年6月16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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