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婦之夫甲(成年人)在網路聊天室認識 15 歲高中生乙,兩人相約租屋同居,並發生性關係。請問下列那一項罪名甲不可能成立?
(A)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與幼年男女性交罪
(B)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和誘罪
(C)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
(D)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準略誘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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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 B(1558), C(1399), D(550), E(10) #206446
統計: A(404), B(1558), C(1399), D(550), E(10) #206446
詳解 (共 10 筆)
#212150
和誘還沒滿十六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法律上一律當作略誘,稱作「準略誘罪」。因為未滿十六歲的男女,年紀還太輕,思慮淺薄,缺乏行使同意權的能力,為加強保護,就算誘拐行為得到青少年同意,法律上也以較重的略誘罪來處罰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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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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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A)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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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B),以略誘論。(D)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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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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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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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138
通姦罪確定違憲!一次看懂通姦除罪化始末| 生活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 239 條通姦罪違憲, 正式除罪化,並且從即日起失效。但早在2000年前通姦罪就曾被聲請釋憲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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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99
又沒看清楚....「不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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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2609
釋字791出來後
239也確定不會成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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