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為某棒球協會理事長,將會員之入會會費及各界捐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存入妻子之銀行
戶頭,請問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A)甲成立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
(B)甲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公益侵占罪
(C)甲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
(D)甲成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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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073), C(829), D(29), E(0) #206455
統計: A(79), B(1073), C(829), D(29), E(0) #206455
詳解 (共 3 筆)
#223889
由於公益侵占罪所侵占之物品攸關公共利益 其行為的可歸責性大於普通侵占行為 罪責提高 刑度也因而提高!
刑度:
普通侵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益侵占(與公務侵占屬同一法條):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侵占: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度輕重:公務(公益)侵占>業務侵占>普通侵占
刑度:
普通侵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益侵占(與公務侵占屬同一法條):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侵占: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度輕重:公務(公益)侵占>業務侵占>普通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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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88
公益侵占與普通侵占在〝行為上〞的構成要件是相同的(同屬侵占行為)
只是公益侵占相較於普通侵占 其〝行為客體〞的要件上多了一道限制
就是需針對〝因公益所持有之物〞(如公益募款等等)進行侵占
才會該當公益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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