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申請開業之要件及期限,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需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B)定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
(C)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
(D)逾期未開始營業者,得延展一次,其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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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15), C(45), D(1076), E(0) #376193

詳解 (共 2 筆)

#929917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7 條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
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
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
個月為限
前項經紀業得視業務性質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分別組織仲介經紀業或代
銷經紀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
第一項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
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
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前項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除依第三項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外,並得向第二項全國聯合會申請
增加金額繳存或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第二項全國聯合會應訂立經紀業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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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811
展延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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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3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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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申請開業之要件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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