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信託業之設立及營業應依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A)信託業總機構,非經完成設立程序,並發給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分支機構之設立則只須於營業後十天內向主管機關核備即可
(B)信託業總機構之設立營業,不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惟分支機構之增設,則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C)信託業總機構,非經完成設立程序,並發給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營業執照
(D)信託業不論係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不須於營業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惟均應於開始營業後十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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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5), C(420), D(30), E(0) #17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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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17 條 設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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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非經完成設立程序並發給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
信託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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