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之適用,依行政程序法及大法官各號相關解釋,下列何者敘述為不正確?
(A)該原則適用於授益處分之撤銷
(B)該原則亦適用於授益處分之廢止
(C)該原則適用於行政法規之廢止
(D)該原則不適用於行政法規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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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83), C(221), D(2808), E(0) #211792

詳解 (共 4 筆)

#801409

行政程序法 119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行政程序法 120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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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839
個人認為行政機關就算做出違法行政處分
但是一般百姓並不會知道行政機關所做的是否違法
所以就算是違法行政處分
只要相對人是符合信賴保護要件仍須保護
以保障人民權利

個人淺見如有錯誤麻煩請幫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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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0194

(C)請參考 釋字第525 號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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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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