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國家賠償法上公務員概念,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為廣義概念
(B)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員為最狹義概念
(C)公立學校教師為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之公務員概念
(D)國家賠償法上公務員為最廣義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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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9), B(136), C(3820), D(134), E(0) #210856

詳解 (共 10 筆)

#504566
國家賠償法上公務員為最廣義之概念 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為廣義概念 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員為最狹義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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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469

最佳解是錯的!!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並不適用保障法(請見18F温季庭提供保訓會函示網址),是學校職員才適用保障法

(C)應該改為「有兼任行政職務之公立學校教師為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之公務員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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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79

補充:公務員保障法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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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78
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依官等職等任用之。(最狹義)
 
國家賠償法: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最廣義)

 

公務員服務法: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廣義)

 
公務員保障法: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第102條準用之對象。
第 102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 訓練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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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433
再補充一下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地方制度法: 第 84 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以上列舉之地方民選行政首長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基本上公務員服務法包括政務人員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之地方民選行政首長

釋字308公立學校聘任教師(校長),除兼行政職務外,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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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053

公務人員:

最狹義:公務人員任用法

狹義: 公務員懲戒法 

廣義:公務員服務法 

最廣義:刑法/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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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390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 -法定機關依...
(共 1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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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942
教師 醫生 不論是否在公立、公署機關上班,都只是與機關的雇傭契約關係,除了兼任行政職物之人員,才可適用公務員。 例如: XX主任、校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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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574
(C)公立學校教師為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之公務員概念
屬公務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最佳解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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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8748
自最廣義排序一、《國家賠償法》§2 第1...
(共 6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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