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有關公務員因職務上行為所引發之「懲戒責任」與「刑罰責任」關聯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既涉及懲戒責任也涉及刑事責任,由於二種責任之屬性不同,得各自追究,原則上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B)同一行為已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仍得為懲戒處分
(C)公務員懲戒案件議決後,與原議決相關之刑事確定判決若對於事實有不同的認定,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議
(D)公務員違反職務義務行為若也涉及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原則上應停止懲戒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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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9), B(247), C(798), D(2445), E(16) #167535
統計: A(599), B(247), C(798), D(2445), E(16) #167535
詳解 (共 7 筆)
#177193
公務員懲戒法
A.第31條-(刑懲併行)
B.第32條-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C.第33條I.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4.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
D.第31條I.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A.第31條-(刑懲併行)
B.第32條-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C.第33條I.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4.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
D.第31條I.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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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891
公懲法修法後已無再審議之程序,故c選項亦應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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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059
104年修法後~
第五章 再審議 修法為 第四章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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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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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437
(D)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 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 前,停止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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