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有關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縣政府將空白的建築執照(其上署名為縣政府)交給各鄉(鎮、市)公所,由其審查後以縣政府的名義核發,稱為「權限代理」
(B)行政機關依據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為「權限委任」
(C)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處分,其後交給下級機關執行,稱為「委辦」
(D)無隸屬關係機關之間,一方將權限委由他方行使,為「權限委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83), B(66), C(2817), D(85), E(0) #167530
統計: A(983), B(66), C(2817), D(85), E(0) #167530
詳解 (共 8 筆)
#501091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處分,其後交給下級機關執行,稱為「委任」?
個人認為不是委任!理由如下: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但本題C,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處分(上級機關名義),其後交給下級機關執行
個人覺得屬於職務命令:乃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具體事件應如何處理所為之個別指示,實務上亦稱為「指令」(釋字243號),學理上亦可稱為職務命令。
再者,若C為委任的話,訴願法第8條、第13條不就衝突了
訴願法 第8條(對受委任機關提起訴願)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下級機關名義),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法 第13條(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上級機關名義),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34
3
#457612
C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處分,其後交給下級機關執行,稱為「委任」
A
所謂權限代理(德國文獻稱之為Mandat),係指法定管轄機關依法令將其權限委託其他行政機關,使其以委託者的名義來行使之法律關係。在權限代理關係下,管轄權並未真正移轉,而僅係由代理機關(以被代理機關之名義)代為行使,因而其並非「權限移轉」的下位類型。不過究其實際,既然權限實質上係由代理機關行使,即使代理機關未顯名於外,其仍係此類事件之實質決定機關。換言之,「權限代理」模式的重要特徵便是「名實不符」(表面上的決定機關與實際上的決定機關不同):行政處分的名義機關並非實質決定機關。
建築法第27條規定:「非縣 (局) 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 (縣轄市) 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鄉、鎮 (縣轄市) 公所核發執照,應每半年彙報縣
(局) 政府備案。」依此規定在一定條件下縣政府得委由鄉(鎮、市)公所核發建築物相關執照。而在實務上,縣政府的作法系將空白的建築執照(其上署名為縣政府)交給各鄉(鎮、市)公所,由其審查後以縣政府的名義核發;且此一措施通常均經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
18
3
#541883
針對6F(C)的說明,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處分,其後交給下級機關執行,並非委任。
依題意所示,下級機關無作成行政處分,僅為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應作「職務命令」(公務員服務法§2,§3所稱之命令-長官就監督範圍所發指令,對內)解為妥,在此敘明。
謝謝6F提出「職務命令」見解,壓根兒都沒想到
18
4
#1012278
中央 VS 地方才是"委辦"
17
2
#411481
德國法所理解之組織法上權限代理,一般係指「管轄權享有
機關(Mandant)賦予另一公法上主體(Mandatar)代理權,由其
以原管轄機關之名義代理執行權限之法律行為」而言
11
0
#338924
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
「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委辦限於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
7
1
#1017121
機關不是公法人
2
0
#419490
權限代理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