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有關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縣政府將空白的建築執照(其上署名為縣政府)交給各鄉(鎮、市)公所,由其審查後以縣政府的名 義核發,稱為「權限代理」
(B)行政機關依據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為「權限委任」
(C)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處分,其後交給下級機關執行,稱為「委辦」
(D)無隸屬關係機關之間,一方將權限委由他方行使,為「權限委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5), B(18), C(930), D(15), E(0) #183090

詳解 (共 6 筆)

#1214056
picture#s-50,50
4F
引自:
Atta Chang 高三下 (2012/09/20 23:31):  


C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處分,其後交給下級機關執行,稱為「委任」

A

所謂權限代理(德國文獻稱之為Mandat),係指法定管轄機關依法令將其權限委託其他行政機關,使其以委託者的名義來行使之法律關係。在權限代理關係下,管轄權並未真正移轉,而僅係由代理機關(以被代理機關之名義)代為行使,因而其並非「權限移轉」的下位類型。不過究其實際,既然權限實質上係由代理機關行使,即使代理機關未顯名於外,其仍係此類事件之實質決定機關。換言之,「權限代理」模式的重要特徵便是「名實不符」(表面上的決定機關與實際上的決定機關不同):行政處分的名義機關並非實質決定機關。


建築法第27條規定:「非縣 (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 (縣轄市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鄉、鎮 (縣轄市公所核發執照,應每半年彙報縣 (政府備案。」依此規定在一定條件下縣政府得委由鄉(鎮、市)公所核發建築物相關執照。而在實務上,縣政府的作法系將空白的建築執照(其上署名為縣政府)交給各鄉(鎮、市)公所,由其審查後以縣政府的名義核發;且此一措施通常均經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

12
0
#252553
請問a選項如何解答
6
0
#168455
C:以該上級為原處分機關,屬於委任
5
0
#879516
參看訴願法§13
1
3
#1326443
請問C訴願13...。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 處分機關。委任的話,不是以受任人(下級機關)名義作成決定的嗎??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