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4 有關公務員因職務上行為所引發之「懲戒責任」與「刑罰責任」關聯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既涉及懲戒責任也涉及刑事責任,由於二種責任之屬性不同,得各自追究,原則上無一事不 二罰原則之適用
(B)同一行為已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仍得為懲戒處分
(C)公務員懲戒案件議決後,與原議決相關之刑事確定判決若對於事實有不同的認定,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議
(D)公務員違反職務義務行為若也涉及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原則上應停止懲戒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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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64), C(334), D(840), E(6) #183095
統計: A(178), B(64), C(334), D(840), E(6) #183095
詳解 (共 9 筆)
#28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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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A.第31條-(刑懲併行)
B.第32條-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C.第33條I.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4.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
D.第31條I.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A.第31條-(刑懲併行)
B.第32條-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C.第33條I.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4.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
D.第31條I.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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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627
C選項之敘述為就懲戒法33條第1項第5款,現行法第65條已經將此款內容刪除。
此外,現行懲戒法已將「再審議」修改為「再審」。
故答案應為C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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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21702
(C)公務員懲戒案件議決後,與原議決相關之刑事確定判決若對於事實有不同的認定,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議
考的真細.....
考的真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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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151
| 第 33 條 |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 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 偽造、變造者。 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 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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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16
D.公務員懲戒法§31:原則上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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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856
1. 39條 ❶一行為: 刑事偵查or審判中 -> 不停止審理程序, (原則上->刑審並行) 但…
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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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440
(D)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 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 前,停止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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