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主張信賴保護之要件不包含「信賴表現」
(B)行政機關給予人民信賴保護之方法包含「信賴利益之損失補償」
(C)人民主張信賴保護之要件包含「信賴值得保護」
(D)在個案中運用信賴保護原則時須衡量公益與人民之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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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98), B(294), C(50), D(126), E(0) #167522

詳解 (共 3 筆)

#773749
因為"何者錯誤"
A之答案 明顯錯誤
信賴保護原則積極要件:
1.信賴基礎
2.信賴表現
3.信賴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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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142
信賴保護原則的內容[1]

  信賴保護原則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行政相對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許可決定一經作出並生效,應給公眾和相對人以明確的預期,非有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式,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或撤銷;

  二,行政機關只有在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且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具有依法可以撤銷的情形時,可以依法變更、撤回或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三,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非法利益不受保護;

  四,可以或應當撤銷已生效的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五,行政機關改變或撤銷已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或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補償行政賠償

信賴保護原則的構成要件[1]

  信賴保護原則的構成應當具備如下三個要件:

  1、信賴保護存在基礎

  信賴保護原則存在的基礎應為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無論該行政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均在所不問。行政行為如果尚處在作出過程之中,不能產生對外法律效果,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無效的行政行為本質上不是行政行為,對外沒有任何效力,不可能反映國家的意志和產生信賴利益。

  2、存在信賴表現

  信賴表現是指行政相對人因信賴行政行為,而對自己生產、生活作出安排,或者對財產進行處置等,從而表現出信賴行政行為。信賴基礎與信賴表現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沒有信賴基礎,就不可能產生信賴表現。倘若相對人遭受的行政許可信賴利益損害,不是改變或撤銷行政許可的行為造成的,行政機關也不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

  3、信賴值得保護

  行政相對人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的判斷標準主要是根據無過錯原則,強調行政相對人對於違法行政行為沒有過錯。如果行政相對人是採取欺詐、脅迫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而獲得行政行為的,則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符合上述三要件的,即構成信賴保護原則,對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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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5277
下列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人民主張信賴保護之要件不包含「信賴表現」❌

司法院釋字第589號解釋文,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

(B) 行政機關給予人民信賴保護之方法包含「信賴利益之損失補償」✔️
(C) 人民主張信賴保護之要件包含「信賴值得保護」✔️
(D) 在個案中運用信賴保護原則時須衡量公益與人民之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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