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選舉、罷免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三審終結,且得提起再審之訴
(B)以二審終結,但得提起再審之訴
(C)以三審終結,但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D)以二審終結,且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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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304), C(164), D(2514), E(0) #235595

詳解 (共 4 筆)

#254428

選舉訴訟----普通法院-----二審終結

公職人員------ 地方法院(一審)------ 高等法院(二審)

正副總統------ 高等法院(一審)-----  最高法院(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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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62
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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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83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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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960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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