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共有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土地應有部分的處分應經全體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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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beatyula 小一上 (2014/04/07)
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98.1.23.修正)(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 查看完整內容 |
3F Ziliya Tzeng 國三上 (2018/08/07)
土地法34-1條第一項(多數決)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n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n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此條僅適用於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亦即僅適用於不動產。 (B)、(C)選項均只提到「共有物」,若為動產即不適用多數決。 |
4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1/31)
民法第 819 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