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事訴訟制度,「不告不理」乃重要基本原則。試問本項原則適用以下何項訴訟機制?
(A)告訴
(B)告發
(C)自訴
(D)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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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3), B(375), C(3028), D(87), E(0) #230552

詳解 (共 10 筆)

#502856
有關刑事訴訟制度,不告不理乃重要基本原則。試問本項原則適用以下何項訴訟機制?
(A)告訴
(B)告發
(C)自訴
(D)再議

~解析 :
 一、所謂「不告不理」原則 :
是指
「法院」「未受請求」之事項「不得予以判決」之謂,否則即可能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因此其「關鍵點」即是在於「案件」( 訴訟 ) 是否「繫屬」「法院」而言喔 !

二、首先,簡單敘述流程:
「偵查」 「起訴」;所以,若還在「偵查」階段,則根本不是「訴訟繫屬」
(一)法條依據 :
1.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3.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

二、在司法實務方面 :
依據最高法院23年度上字第624號判例:「告訴應向有偵查權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

三、結論 :
(一) 綜上所述,若提起
「告訴」,僅為「偵查」之階段,並非產生「訴訟繫屬」。換句話來說,也就是指提起「告訴」,僅是「告訴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然後「檢察官」偵查後再向法院起訴的程序而已,所以,「告訴」並非是「訴訟繫屬」階段喔 ! 
(二) 「自訴」「犯罪」「被害人」提起者,為「自訴」。也就是「犯罪被害人」「直接」「法院」請求審判 ( 不過,目前「自訴」「委任律師」 -  也就是所謂的「強制律師代理」)。

(三)
「自訴」因為是「直接」「法院」「自訴狀」( 也就是「沒有」經過「檢察官」「偵查階段」。換言之,在本題的四個選項中,就僅有 (C) 選項「自訴」足以發生「訴訟繫屬」「效力」,因此答案就選 (C)喽 !

 
217
1
#1649424

被害人+檢察官=告訴

第三人+檢察官=告發

檢察官+法院 =公訴

被害人+法院 =自訴

不告不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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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09

刑事訴訟

要告「刑事」的方法有二種,也就是提起「告訴」或「自訴
 告訴」:先讓檢察官「偵查」案子,這個程序叫作「偵查程序」,白話一點就是先調查案子是不是可能有刑事責任存在?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犯罪行為存在,就會提起「公訴」(刑事案件又分二種,一種是「告訴乃論」的案子;另外一種是「非告訴乃論」的案子)

自訴」:自己向地方法院提告,但是為了避免濫訴的發生,現在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正為:只要提起自訴就一定要有律師代理,以免浪費法院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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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525
26 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不告不理」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方可實施偵查 
(B)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方可提起公訴 
(C)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訴,法院方可進行審理 
(D)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法院方得進行審判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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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29168

類似題供參~

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偵查之開始應基於何種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告訴        (B) 告發        (C) 自訴        (D) 自首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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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858
~精修 (一) :

一、現代「訴訟制度」將
「起訴」與「審理」分離,期使負責「審理」的「法官」得以「公正第三人」之「地位」做出「判決」,因此,「法官」並無「起訴權」,僅得基於「原告」之「請求」始得為「判決」,一般稱此為「不告不理」原則。

二、「學說上」
稱「不告不理原則」,是因為基於「權力分立」之「原理」,「司法機關」之「特色」在於「消極」、「被動」,與「行政」之「積極主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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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858
檢調階段:ABD訴訟階段(不告不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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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417
(D)再議→也屬「偵查」階段,故也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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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30
所謂「不告不理」,係指法院就未受請求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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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379

告訴是偵查開始的原因,不是審判開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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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673712
未解鎖
是否發生訴訟繫屬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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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48984
未解鎖
被害人+檢察官=告訴 第三人+檢察官=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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