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事訴訟制度,「不告不理」乃重要基本原則。試問本項原則適用以下何項訴訟機制?
(A)告訴
(B)告發
(C)自訴
(D)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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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3), B(375), C(3028), D(87), E(0) #230552
統計: A(2143), B(375), C(3028), D(87), E(0) #230552
詳解 (共 10 筆)
#502856
有關刑事訴訟制度,「不告不理」乃重要基本原則。試問本項原則適用以下何項訴訟機制?
(A)告訴
(B)告發
(C)自訴
(D)再議
~解析 : 一、所謂「不告不理」原則 :
是指「法院」就「未受請求」之事項「不得予以判決」之謂,否則即可能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因此其「關鍵點」即是在於「案件」( 訴訟 ) 是否「繫屬」於「法院」而言喔 !
二、首先,簡單敘述流程: 「偵查」 → 「起訴」;所以,若還在「偵查」階段,則根本不是「訴訟繫屬」。
(一)法條依據 :
1.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3.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
二、在司法實務方面 :
依據最高法院23年度上字第624號判例:「告訴應向有偵查權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
三、結論 :
(一) 綜上所述,若提起「告訴」,僅為「偵查」之階段,並非產生「訴訟繫屬」。換句話來說,也就是指提起「告訴」,僅是「告訴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然後「檢察官」偵查後再向法院起訴的程序而已,所以,「告訴」並非是「訴訟繫屬」階段喔 !
(二) 「自訴」:「犯罪」之「被害人」提起者,為「自訴」。也就是「犯罪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請求審判 ( 不過,目前「自訴」應「委任律師」 - 也就是所謂的「強制律師代理」)。
(三) 「自訴」因為是「直接」向「法院」遞「自訴狀」( 也就是「沒有」經過「檢察官」之「偵查階段」。換言之,在本題的四個選項中,就僅有 (C) 選項「自訴」足以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因此答案就選 (C)喽 !
(A)告訴
(B)告發
(C)自訴
(D)再議
~解析 : 一、所謂「不告不理」原則 :
是指「法院」就「未受請求」之事項「不得予以判決」之謂,否則即可能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因此其「關鍵點」即是在於「案件」( 訴訟 ) 是否「繫屬」於「法院」而言喔 !
二、首先,簡單敘述流程: 「偵查」 → 「起訴」;所以,若還在「偵查」階段,則根本不是「訴訟繫屬」。
(一)法條依據 :
1.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3.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
二、在司法實務方面 :
依據最高法院23年度上字第624號判例:「告訴應向有偵查權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
三、結論 :
(一) 綜上所述,若提起「告訴」,僅為「偵查」之階段,並非產生「訴訟繫屬」。換句話來說,也就是指提起「告訴」,僅是「告訴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然後「檢察官」偵查後再向法院起訴的程序而已,所以,「告訴」並非是「訴訟繫屬」階段喔 !
(二) 「自訴」:「犯罪」之「被害人」提起者,為「自訴」。也就是「犯罪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請求審判 ( 不過,目前「自訴」應「委任律師」 - 也就是所謂的「強制律師代理」)。
(三) 「自訴」因為是「直接」向「法院」遞「自訴狀」( 也就是「沒有」經過「檢察官」之「偵查階段」。換言之,在本題的四個選項中,就僅有 (C) 選項「自訴」足以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因此答案就選 (C)喽 !
217
1
#1649424
被害人+檢察官=告訴
第三人+檢察官=告發
檢察官+法院 =公訴
被害人+法院 =自訴
不告不理=法院
103
0
#234309
刑事訴訟
要告「刑事」的方法有二種,也就是提起「告訴」或「自訴」
「告訴」:先讓檢察官「偵查」案子,這個程序叫作「偵查程序」,白話一點就是先調查案子是不是可能有刑事責任存在?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犯罪行為存在,就會提起「公訴」(刑事案件又分二種,一種是「告訴乃論」的案子;另外一種是「非告訴乃論」的案子)
「自訴」:自己向地方法院提告,但是為了避免濫訴的發生,現在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正為:只要提起自訴就一定要有律師代理,以免浪費法院資源。
50
0
#1229525
26 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不告不理」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方可實施偵查
(B)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方可提起公訴
(C)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訴,法院方可進行審理
(D)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法院方得進行審判
(A)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方可實施偵查
(B)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方可提起公訴
(C)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訴,法院方可進行審理
(D)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法院方得進行審判
答案:D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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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168
類似題供參~
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偵查之開始應基於何種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告訴 (B) 告發 (C) 自訴 (D) 自首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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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858
~精修 (一) :
一、現代「訴訟制度」將「起訴」與「審理」分離,期使負責「審理」的「法官」得以「公正第三人」之「地位」做出「判決」,因此,「法官」並無「起訴權」,僅得基於「原告」之「請求」始得為「判決」,一般稱此為「不告不理」原則。
二、「學說上」稱「不告不理原則」,是因為基於「權力分立」之「原理」,「司法機關」之「特色」在於「消極」、「被動」,與「行政」之「積極主動」不同。
一、現代「訴訟制度」將「起訴」與「審理」分離,期使負責「審理」的「法官」得以「公正第三人」之「地位」做出「判決」,因此,「法官」並無「起訴權」,僅得基於「原告」之「請求」始得為「判決」,一般稱此為「不告不理」原則。
二、「學說上」稱「不告不理原則」,是因為基於「權力分立」之「原理」,「司法機關」之「特色」在於「消極」、「被動」,與「行政」之「積極主動」不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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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379
告訴是偵查開始的原因,不是審判開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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