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上之賄賂罪,下列何者非受賄之行為態樣?
(A) 要求
(B) 期約
(C) 交付
(D) 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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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146), C(768), D(80), E(0) #222839
統計: A(182), B(146), C(768), D(80), E(0) #222839
詳解 (共 5 筆)
#216572
受賄罪成立的方式有三:有要求、期約、收受三種。
要求:向他方表示,請求給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一有要約,本罪即行成立,不以他方之承諾或雙方意見表示一致為必要。期約:雙方約定,一定交付某種賄賂或不正利益,他人即為某種職務上之行為。期約以雙方意思一致為要件。收受:只事實上獲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謂,不論係出於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主動或被動,事前、事中或事後收受,亦不以直接收受者為限。參見刑法121與122條。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12306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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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632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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