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司法官,下列何者敘述為不正確?(A)廣義的司法官包括法官、檢察官在內(B)法..-阿摩線上測驗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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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Olivia 國一上 (2018/01/26)
請問D選項 依法官法77條是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 法官法第 77 條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 前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仍為現職法官,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卹。 nnnn 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申請程序、從事研究之方法項目、業務種類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5F Fangoo_113考高考 大四上 (2021/04/23)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32 條(實任司法官之免職原因) Ⅰ 實任司法官非有左列原因之一,不得免職: 一、因內亂、外患、貪污、瀆職行為或不名譽之罪,受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二、因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Ⅱ 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免職之規定,於實任司法官不適用之。但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移付懲戒。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40 條(實任司法官之停辦減半案件) Ⅰ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 Ⅱ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 ⅠⅡ 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