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土地因拍賣而移轉者,為拍得人
(B)土地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C)土地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D)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50), B(34), C(15), D(201), E(0) #285768

詳解 (共 3 筆)

#1262784

A:土地因拍賣而移轉者,為【拍得人

土地稅法

第5條

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C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B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D
Ⅱ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第51條

Ⅰ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Ⅱ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第30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Ⅲ第一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第30條

Ⅰ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訂定契約之日起30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Ⅱ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Ⅲ86年1月17日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後經法院判決移轉、法院拍賣、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案件,於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適用第1項第4款至第6款及第2項規定。

11
0
#4265463

(A)土地因拍賣而移轉者,為拍得人

應修改為(拍賣人) 

7
1
#734201

土地稅法

第 51 條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 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 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第一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 ;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