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對於農業用地的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B)都市土地內,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
(C)因農業生產或政策必要而休閒之農業用地,得免徵荒地稅
(D)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五倍之荒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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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02), C(44), D(896), E(0) #28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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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38

土地稅法

第 22-1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 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 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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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65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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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對於農業用地的課稅規定,下列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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