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土地增值稅如何計徵?
(A)免徵土地增值稅
(B)減徵百分之四十
(C)減徵百分之二十
(D)按漲價總數額之百分之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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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5), B(148), C(13), D(62), E(0) #285777

詳解 (共 1 筆)

#925742
土地稅法 第 39 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
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
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
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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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87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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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39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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