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耕地租用之敘述何者有誤?
(A)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
(B)出租人收回耕地自耕時,不定期限租用耕地契約終止
(C)經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得將部分耕地轉租他人
(D)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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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14), C(964), D(28), E(0) #285781
統計: A(70), B(114), C(964), D(28), E(0) #285781
詳解 (共 3 筆)
#915315
(A)第 111 條 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
(B)第 114 條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四、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
五、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
六、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
七、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C)第 108 條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D)第 107 條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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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582
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
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清單所載之附屬物,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由承租人負補
充之責任。
附屬物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由出租人負補充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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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581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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