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耕地租用之敘述何者有誤?
(A)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
(B)出租人收回耕地自耕時,不定期限租用耕地契約終止
(C)經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得將部分耕地轉租他人
(D)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0), B(114), C(964), D(28), E(0) #285781

詳解 (共 3 筆)

#915315
(A)第 111 條  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
(B)第 114 條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四、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
      五、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
      六、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
      七、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C)第 108 條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D)第 107 條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23
0
#949582
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 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清單所載之附屬物,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由承租人負補 充之責任。 附屬物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由出租人負補充之責任
5
0
#949581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