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土地法稱之為:
(A)預告徵收
(B)預設徵收
(C)限定徵收
(D)保留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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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11), C(14), D(850), E(0) #285791
統計: A(308), B(11), C(14), D(850), E(0) #285791
詳解 (共 3 筆)
#915330
第 213 條 (土地法)
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
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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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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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保留以做未來徵收使用
保留徵收
先保留以做未來徵收使用
保留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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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5319
保留徵收
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
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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