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土地法規定,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之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 之使用,稱之為下列何種徵收?
(A)預為徵收
(B)一般徵收
(C)區段徵收
(D)保留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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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 C(20), D(233), E(0) #1967145

詳解 (共 1 筆)

#5091109

土地法 213 - 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徵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二、興辦公用事業。三、新設都市地域。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徵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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