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土地法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主
張優先購買權?
(A)贈與
(B)出售
(C)拍賣
(D)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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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 B(3), C(28), D(14), E(0) #1967146
統計: A(349), B(3), C(28), D(14), E(0) #1967146
詳解 (共 1 筆)
#5943112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令修正全文,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第3點: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令修正全文,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第3點:
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交換所有權及共有物分割
;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他共有人之利益為限;
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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