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就舉辦事業將來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前,預為核定公布其徵收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使用。此種徵收稱為:
(A)擴大徵收
(B)一併徵收
(C)附帶徵收
(D)保留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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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42), C(25), D(957), E(0) #141558

詳解 (共 1 筆)

#1577494

土地法 213條

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

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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