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經依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多少比例時,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A)百分之六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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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980), C(123), D(142), E(0) #285785
統計: A(65), B(980), C(123), D(142), E(0) #285785
詳解 (共 3 筆)
#915320
第 26 條 (平權)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
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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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64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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