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B)前述事故,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恤金或醫藥補助費
(C)前述事故,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財物之毀損喪失,仍應酌給恤金或醫藥補助費
(D)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之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4), B(118), C(2421), D(142), E(0) #395667
統計: A(74), B(118), C(2421), D(142), E(0) #395667
詳解 (共 6 筆)
#840626
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三條
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者,除醫療費
用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賠償標準如下 :
一、受害人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其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
萬元;其非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受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前項所定標準,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第四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而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
,非可歸責於鐵路機構者,對於受害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
醫藥補助費,其發給標準如下 :
一、非因受害人之過失所致者:
(一)受害人為旅客,其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其
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其非重傷者,最高金
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受害人非旅客者,按前目之標準減半辦理。
二、因受害人之過失所致者:
(一)受害人為旅客,其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十萬元;其受傷者
,核實補助醫藥費,最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七萬元。
(二)受害人非旅客者,不予補助。但得按實際情形酌給慰問金;其
最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第七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或託運人財物毀損、喪失,應歸責
於鐵路機構者,其賠償額之標準如下:
一、託運人託運之貨物、行李、包裹,按民法之規定賠償,旅客未託運
之隨身攜帶物品,除依照規定之免票孩童不予補償外,每一旅客最
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二、前款以外非運送財物毀損喪失者,由雙方協議定之。
11
0
#2681966
參考 鐵路法 § 62
7
2
#656203
根本沒有這條
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