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廢品的處理原則,何者有誤:
(A)廢品應按規定整理,不得隨意棄置
(B)廢品可供利用者,應分別選出,另行儲存
(C)廢品應按其品質,分類妥為儲存
(D)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應折計其品質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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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44), C(341), D(1606), E(0) #204668
統計: A(14), B(144), C(341), D(1606), E(0) #204668
詳解 (共 3 筆)
#279912
廢品可供利用者應分別選出另行儲存
不能做其他利用之廢品應折計其品質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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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264970
(D)不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應折計其品質重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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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9726
(A)廢品應按規定整理,不得隨意棄置(O)
(B)廢品可供利用者,應分別選出,另行儲存(O)
(C)廢品應按其品質,分類妥為儲存(O)
(D)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應折計其品質重量(X;「不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應折計其品質重量。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參考選項B)
(B)廢品可供利用者,應分別選出,另行儲存(O)
(C)廢品應按其品質,分類妥為儲存(O)
(D)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應折計其品質重量(X;「不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應折計其品質重量。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參考選項B)
第四章 廢品之處理
三十一、廢品應按下列規定整理,不得隨意棄置:
(一)分類儲存:
1.廢品應按其品質,分類妥為儲存(如五金類、木質類、紙質類、磁質類等)。
2.廢品可供利用者,應分別選出,另行儲存。
(二)計量登帳:
1.不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應折計其品質重量(如五金廢品屬於銅質者,即折計其廢銅若干公斤;屬於鐵質者,即折計其廢鐵若干公斤;如木器廢品,即折計其廢木若干才或若干公斤)。
2.利用廢品,依其形態、單位、數量分別登帳(如廢箱若干個等)以便處理。
(三)廢品經整理後,應列清單(格式如附件十二),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處理。
(四)報廢物品之保存期限,各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予以規定,但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三十一、廢品應按下列規定整理,不得隨意棄置:
(一)分類儲存:
1.廢品應按其品質,分類妥為儲存(如五金類、木質類、紙質類、磁質類等)。
2.廢品可供利用者,應分別選出,另行儲存。
(二)計量登帳:
1.不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應折計其品質重量(如五金廢品屬於銅質者,即折計其廢銅若干公斤;屬於鐵質者,即折計其廢鐵若干公斤;如木器廢品,即折計其廢木若干才或若干公斤)。
2.利用廢品,依其形態、單位、數量分別登帳(如廢箱若干個等)以便處理。
(三)廢品經整理後,應列清單(格式如附件十二),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處理。
(四)報廢物品之保存期限,各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予以規定,但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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