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權益之維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面試時得要求應徵者告知是否懷孕
(B)懷孕員工得要求申請改調較輕易之工作
(C)懷孕員工改調較輕易工作時得減少薪資
(D)公司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懷孕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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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11), C(11), D(103), E(0) #356410

詳解 (共 2 筆)

#720485
公司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懷孕員工,修改成,不得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解雇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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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680
B沒有問題,但我想問D為什麼不能選?
 
勞動基準法: 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僱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1條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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