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同類型的選舉制度,在選票與席次轉化過程中的比例問題,下列何者正確?
(A)多數決制呈現最高的比例性
(B)多數決制中,二輪投票制的比例性最高
(C)混合制中,日本並立制的比例性比德國聯立制高
(D)比例代表制中,政黨名單制比單記可讓渡制的比例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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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14), C(29), D(95), E(0) #356418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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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選舉規則區分:

1.多數決制(又稱多數投票制、領先者當選制)

規則:以【 候選人 】為對象投票獲得多數選票者即可當選的選舉制度,依據【 當選 】所需票數的多寡,區分為相對多數決制與絕對多數決制。

相對多數決制

j當選原則:只要候選人的【 票數領先 】即可當選,依應當選名額可分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和「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k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A.應選名額為【 一名 】的單一選區(又稱小選區),選民只有一票投給諸多候選人中的一名。

      B.得票最高者(未必過半數)即可當選,因此又稱為「贏者全拿(winner-take-all)

      C.實例:我國總統、直轄市長、縣()長選舉。

    l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應選名額【 多於一名 】的複數選區(又稱大選區),選舉時應視當選名額的多寡,候選人以得票數的高低【 依次 】當選。

      m相對多數決制的優點:手續簡單明瞭、計算方式簡單。

      n相對多數決制的缺點:沒有過半數選票也能當選,有代表性不足問題存在。

絕對多數決制:

j當選原則:候選人一定要得到【 過半數 】的選票才能當選,希望修正相對多數決的缺點,確保當選者具有較高的民意支持。

   k常見作法:「兩輪投票」

A.法國的總統選舉為例,第一輪投票時,如有候選人獲得過半選票,則該當選人即為當選。

B.但如沒有任何一位候選人得到過半選票,則由【 得票數最高 】的兩位進入第二輪投票,由選民從中選舉。

         l絕對多數決制的優點:當選者有較高的民意支持,確保代表性。

         m絕對多數決制的缺點:各政黨因預料還有第二輪投票,就競相推出候選人,導致第一輪經常無人能獲絕對多數選票,而須再舉行第二輪投票,頗為浪費時間且勞民傷財。

2.比例代表制(又稱政黨比例代表制、名單比例代表制)

規則

j以【 政黨 】為對象投票,各黨在選前提出一份排序的候選人名單,供選民抉擇。

k投票結束後,計算各黨得票數,各政黨按其【 得票 】比例,分配議會中的席次,各黨再依名單的順序依序當選。

l依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席位,因此只適合大選區,不能用於小選區。而且此種辦法選民只能選黨不能選人,所以無政黨支持者無法參加競選。

       影響及修正方式:

         j影響:易造成【 小黨林立 】的現象,甚至在議事運作上,會因各種利益、政黨之間不能取得共識,導致議事無效能,甚至政局不穩定的現象。

         k修正方式:許多國家為避免造成小黨林立的現象,通常會對小黨獲取席位設有特別限制,也就是政黨分配【 「門檻」(threshold)。例如德國眾議院的選舉,得票率5%以上的政黨,才可參加眾議院席次的分配。

優點:

         j將選票正確轉換成席次,避免多數決造成的選票浪費,較能充分的反映民意。

         k政黨只要得到一定的支持即可獲得席位,所以小黨較容易生存

       缺點:

         j政黨能更明顯表達其意識形態及原則,促使政黨分裂,比較偏激、極端的政黨容易產生。

         k小黨林立,政見分歧大,增加政治的不穩定性。

       實例:歐陸國家(瑞士荷蘭比利時等)普遍採行此種選舉制度。

    3.混合制

規則

j兼採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制兩種選舉方式的選舉制度,部分議員以多數決制產生,另一部分則是按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方式產生。

k採取混合制的國家,大多採行【 兩票制 】,選民手中握有兩張選票,一票選人,一票選黨。

依照【 政黨比例代表 】當選名額分配之計算方式分為「並立制」和「聯立制」。

j並立制:

A.分開計算 】區域選舉與政黨比例代表的席次。

B.可能使在單一選區獲得超量代表的政黨,在比例代表制的部分也能再度得到席次,因此【 有利於大黨 】,小黨僅能維持一定微小的力量。

C.典型的代表國家:日本

        k聯立制:

          A.兩票緊密連結,以【 政黨得票率 】為準,來決定各政黨應得的席次,再【 扣除 】各黨在單一選區中以當選的席次,再來分配比例代表席次。

          B.強調政黨之得票率與席次分配比例相符,因此較【 有利小黨生存 】。

          C.典型的代表國家: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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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346

關於不同類型的選舉制度,在選票與席次轉化過程中的比例問題,下列何者正確? (A) 多數決制呈現最高的比例性
(B) 多數決制中,二輪投票制的比例性最高
(C) 混合制中,日本並立制的比例性比德國聯立制高
(D) 比例代表制中,政黨名單制比單記可讓渡制的比例性高



~解析 :


(A) 在「選票」與「席次」轉化過程中的「比例問題」→ 多數決制呈現最高的比例性   ~錯誤。
ANS :
一、選舉制度舉數例來探討,大項分為三類,即多數決制、比例代表制及混合制。
二、選制也決定政黨所獲得的席次是否與選民的選票支持成正比,也就是「比例性」(proportionality):顧名思義,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比例性最高,單一選區制不利小黨的生存,而半比例制則介於兩者之間,也就是當選區的席次越多,小黨越有機會整合零散的在野勢力。



(B) 在「選票」與「席次」轉化過程中的「比例問題」→ 多數決制中,二輪投票制的比例性最高  ~正確。

ANS :
「多數決制」=「多數投票制」=「領先者當選制」:
一、「相對」多數決制:
(一) 當選原則:只要候選人的【 票數領先 】即可當選,依應當選名額可分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和「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1)應選名額為【 一名 】的單一選區(又稱小選區),選民只有一票投給諸多候選人中的一名。
(2)得票最高者(未必過半數)即可當選,因此又稱為「贏者全拿」(winner-take-all)。
(3)實例:我國總統、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

2.「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1)應選名額【 多於一名 】的複數選區(又稱大選區),選舉時應視當選名額的多寡,候選人以得票數的高低【 依次 】當選。
(2)相對多數決制的優點:手續簡單明瞭、計算方式簡單。
(3)相對多數決制的缺點:沒有過半數選票也能當選,有代表性不足問題存在。

二、「絕對」多數決制:
(一)當選原則:候選人一定要得到【 過半數 】的選票才能當選,希望修正相對多數決的缺點,確保當選者具有較高的民意支持。
(二)常見作法:「兩輪投票」
1.以法國的總統選舉為例,第一輪投票時,如有候選人獲得過半選票,則該當選人即為當選。
2.但如沒有任何一位候選人得到過半選票,則由【 得票數最高 】的兩位進入第二輪投票,由選民從中選舉。
        
(三)絕對多數決制的優點:當選者有較高的民意支持,確保代表性。
    
(四)絕對多數決制的缺點:各政黨因預料還有第二輪投票,就競相推出候選人,導致第一輪經常無人能獲絕對多數選票,而須再舉行第二輪投票,頗為浪費時間且勞民傷財。


(C) 在「選票」與「席次」轉化過程中的「比例問題」→ 混合制中,日本並立制的比例性比德國聯立制高 ~錯誤。
ANS :
「聯立制」之「設計」有著「高度比例性」,其「得票率」可以「完全」地「轉為席次」,其「優點」便是「有助」於「小黨生存」。
而至於,「並立制」之「比例性」則是不如「聯立制」顯著,容易造成「兩大黨對決」,易於形成「穩定」且「多數」的「政府」為其「優點」。

(D) 在「選票」與「席次」轉化過程中的「比例問題」→ 比例代表制中,政黨名單制比單記可讓渡制的比例性高 ~錯誤。
ANS :
比例代表制
真正的「比例代表制」則會以一些方式保證每個獲勝的候選人都代表着相同數量的選票。這個數量被稱為配額。舉例而言,在一定的誤差範圍內,如果配額是1000張選票,那麼每個當選的候選人就代表着1000張選票的民意。
大多數的「比例代表制」都是採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民投給支持的政黨而非特定的候選人,依據政黨取得的選票配額數量分配議席。這些制度決定配額的方式也各有差異,相同的,在如何搭配選票數量和議席數量上的方式也有差異。而聯立制(Mixed Member Proportional, MMP)則以政黨名單搭配地區性選舉所選出的議席。
政黨的名單可以分為「開放名單」或是「封閉名單」等,在開放名單制度裡,投票者能決定要投給政黨裡的哪個特定候選人。在封閉名單制度裡,議席則由政黨自行分派。
分配議席的方式可以被分類為最高平均數法和最大餘額方法。最大餘額法以選票的數量設定特定的配額,而最高平均數法則直接除以選票的數量來決定配額。
與政黨名單制度相較,單記可讓渡投票制則是由選民依照喜好排列候選人的比例代表制。與政黨名單不同的是,單記可讓渡投票制並非取決於候選人的政黨,選票是經由和排序複選制類似的方法轉移,計票時選票上的所有排序都會被計算到。

至於,「單記比例代表制」(「單記可讓渡投票制」;STV)(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這是一套非常「複雜」的「計算選票」方式,世界上僅有愛爾蘭、馬爾他等少數國家採用而已,此套制度所選出的人都是「各方」皆「較能接受而不厭惡的人」,偏激的政見並不會獲得選民的青睞,「優點」與「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相同,而「比例代表性」則「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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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56
~詳解 :

一、何謂「單一選區兩票制」? 而「日本」與「德國」又有何「差別」呢 ?

(一)「兩票制」:
是指「選民」可以領到「兩張選票」,一票是投給「區域候選人」,而另一票則是投給「政黨名單」。

(二) 而「單一選區兩票制」又可分為「聯立制」﹝德國﹞與「並立制」﹝「日本」和「我國」現今的「立委選舉」﹞;其中之「不同」僅在於當中「第二票」之「功能」不同:

1.「德國 - 聯立制」:

由「第二票」決定該黨當選之「總」席次,各黨「先」依照「政黨名單得票率」分配席次,優先排入區域當選者,若有餘額再由政黨人選補齊。舉例言之,在應選100席的選舉中,A黨之第二票拿了40%、B黨拿了30%、C黨拿了20%、D黨拿了10%,則本屆席次換算則為A黨共有40席、B黨有30席、C黨20席、D黨有10席。而區域選舉出線者優先排入,若尚不足額,則由政黨提名人補滿為止。

2.「日本 - 並立制」:

「第二票」與「第一票」分開計算「互不影響」,「第二票」只選出「不分區代表」,不會影響到「區域名單當選席次」。舉例而言,在應選100席的選舉中,50席為區域代表50席為政黨名單,與上例相同,A黨之第二票拿了40%、B黨拿了30%、C黨拿了20%、D黨拿了10%,則席次分配只有不分區部份,分別為20席、15席、10席、5席,另外加上區域各黨選舉後所得席次,才為本次選舉各黨所獲之總席次。

※有此可見,「聯立制」之「設計」有著「高度比例性」,其「得票率」可以「完全」地「轉為席次」,其「優點」便是「有助」於「小黨生存」。
而至於,「並立制」之「比例性」則是不如「聯立制」顯著,容易造成「兩大黨對決」,易於形成「穩定」且「多數」的「政府」為其「優點」。


二、「聯立制」與「並立制」的「優缺點」:

(一) 單一選區兩票 :
1.「聯立制」之 「優點」:

(1)「公平性」較「高」,政黨得席率與得票率「一致」→「小黨」將「有生存空間」。
(2)「選民」可以「同時表達」其「政黨偏好」與「候選人偏好」。
(3)「防賄效果」優於「現制」等


2.「聯立制」之 「缺點」:
(1)「當選席次」之「分配程序」較為「複雜」,→「席次分配結果」與「小選區選舉結果」之間「出入頗大」。
(2)易形成「超額當選」、「總席次增加」的情形。
(3)易形成「小黨林立」。
(4)易有「分裂投票」之「現象」。
(5)「政黨」於「小選區」所「獲席次愈多」,愈「不利」於「政黨名單後選人」,容易造成「政黨內部同志」之「緊張關係」。


(二)單一選區兩票 :
1.「並立制」之 「優點」:
(1)「當選席次」之「分配」較為「簡易」。
(2)「選民」可以「同時表達」其「政黨偏好」與「候選人偏好」。
(3)「政黨選票」之「名單候選人」與「單一選區」之「候選人」→ 「平行競爭」,彼此「無排擠效應」。
(5)「防賄效果」優於「現制」。
(6)「無超額當選」問題等。

2.「並立制」之 「缺點」:
(1)政黨「得席率」與「得票率」易形成「落差」。
(2)「有利」於「大黨」與「既有政黨」;較「不利」於「小黨」或「新興政黨」。


三、台灣單一選區兩票制:

(一)「台灣」選民在「區域選舉」與「比例代表」上「分別」可投「兩票」,選民在區域選舉的部份以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決之,第二票則以比例代表制的方式取得席次,兩張票「分別計算」。各政黨在比例代表上所獲得的席次與區域選舉「無關」。

(二)「區域代表制」採「單一選區制」;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部分則依「政黨代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 5%以上政黨選票的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當選名額」。

(三) 各政黨當選名單【即「不分區立委名單」】中,「婦女席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四)其席次分配為:單一選區79席【包括原住民立委 6名】、政黨名單34席。

(五)台灣單一選區兩票制優缺點:

1.優點:
跳脫「區域」的「限制性」,讓「弱勢者」或是「不善選舉」的「專業人才」有「機會」進入「立法院」,而這些「不分區」的「立委」,因為「不是」來自「地方」,較「沒有」受「地方」各種「壓力」,在「立法院內」較能秉持「專業」的「精神論證」。

2.缺點:
因需要經由「政黨」的「推薦」,所以還是會受其「所屬政黨」所「牽制」 ( 開除黨籍及喪失立委資格 ),所以還是「無法」超脫「政黨」的「束縛」,還有因為須「政黨提名」,在「爭取提名」的同時,又陷入「另類」的「選舉競爭」。

※但有一個怪現象,就是沒有競爭力的小黨,他們推出的不分區立委,其形象與專業程度幾乎遠比大黨推出的來的棒,這點很直得大家省思。


[ 資料來源 : 伊莉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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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237

(A)多數決制呈現最高的比例性 (兩者皆有)

單一選區多數決制

ð一區只能選一個 ð因此缺點:代表性可能不足

複數選區多數決制

ð一區只能選一個&必須過半 ð因此優點:有代表性、缺點:浪費時間勞民傷財

 

(C)混合制中,日本並立制的比例性比德國聯立制高 (顛倒)

日本並立制 ð利於大黨、不利小黨 ð票數&席次較易有落差

德國聯立制 ð不利大黨、利於小黨 ð票數&席次較為一致性

 

(D)比例代表制中,政黨名單制單記可讓渡制的比例性高(兩者皆高)

單記可讓渡制STV ð即採比例代表制,並可同時選出多位獲勝者

政黨比例代表制 ð票數&席次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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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20

聯立制與並立制

    混合制的設計精神是希望擷取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制兩者的優點,在實際的運作上,因計算席次的方式不同,又可區分為聯立制(如德國)與並立制(如日本與臺灣)。但不論採用哪一種方式,其比例性都介於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制之間。

 

聯立制與並立制的席次計算方式

1.聯立制:

聯立制在計算席次時,先計算各政黨所占的總席次,再扣除政黨在單一選區中所贏得的席次,剩餘的席次即為比例代表的席次。例如甲國共有ABC三個政黨,分別角逐議會選舉,其中有50席單一選區席次,50席比例代表席次,共100席,則各政黨的得票率及所分配到的席次如下:

 

A

B

C

1.政黨票得票率

60

30

10

2.政黨總席次

100×60%=60

100×30%=30

100×10%=10

3.單一選區席次

25

15

10

4.比例代表席次

602535

301515

10100(此黨在單一選區取得的席次剛好為該政黨所應得之席次,故比例代表席次將不再分類)

 

2.並立制:

並立制則是在計算席次時,將單一選區席次及比例代表席次分開計算,若以上述甲國為例,則各黨席次分配如下:

 

A

B

C

1.單一選區席次

25

15

10

2.政黨票得票率

60

30

10

3.比例代表席次

50×60%=30

50×30%=15

50×10%=5

4.政黨總席次

253055

151530

10515

 moss2007.shinmin.tc.edu.tw:8080/personal/h1031/teach/DocLib5/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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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35

   選舉制度

代議政治之運作主要靠選舉之定期行使,而世界各國選舉制度之種類繁多,不同之選舉制度又對民主政治之運作績效產生極大差異。以下就選舉制度區分為多數決制、比例代表制及混合制說明[4]

貳、多數決制(Plurality and Majority Systems

所謂「多數決制」,係指在選區內獲得選票多的候選人即可當選的選舉制度。多數決制係以候選人為投票對象,得票多者即可當選,而以所須當選票數的多寡,又可區分為相對多數決(Relative Plurality)及絕對多數制(Absolute Plurality)兩大類型。而相對多數決制因選區大小不同,又可區分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with Single-Member-District System)及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with Multimember-District System)兩種。絕對多數決制,則必須在單一選區下施行。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with Single-Member-District System)在應選名額為一名的單一選區下,眾多候選人中,只要是最高票,不一定過半,即可當選。因為應選出名額僅一人,有謂之「勝者全拿」(Winner Take All)。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國會議員選舉採行此制。我國的總統、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等各級政府首長,亦採行此一制度。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with Multimember-District System)為一選區中應選出超過一人者,包括二至五名的中選區以及六名(含)以上的大選區兩者。選舉之計算,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數高低順序依次當選。此一選舉制度又可按選民可圈選候選人數目的不同而區分為:

1.      全額連記法(Block Vote) 複數選區中,選民按應選出之名額投票。我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辨法」規定,人民團體(包括政黨)內部的選舉方式以全額連記法為原則,限制連記法為例外。

2.      限制連記法(Limited Vote) 在複數選區中,選民可圈選之人數少於應選人數。

3.      單記不可讓渡投票(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在複數選區中,每位投票者只能投一票。至於候選人不管得票多少,均不能將多餘的選票轉讓於其他候選人。日本最早實行,韓國亦實行過。日韓已放 棄此制,如今只剩我國採行。台灣第二屆至第六屆立法委員中的區域代表部分,以及各級地方政府之民意代表,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皆依此方式 產生。

 

絕對多數制(Absolute Plurality)可分為兩類:

1.      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澳大利亞的眾議員選舉,自1918年 以來,在單一選區下實施此一制度。投票時,選民可依據自己的偏好,將候選人排列順序,並標示於選票上。開票時,如果有候選人得到超過有效票半數以上的「第 一偏好票」,該候選人即當選;如果無超過半數者,將「第一偏好票」得票最少者剔除,並將其所得之選票依「第二偏好」分給其他候選人,轉移選票後,如果累積 選票仍未有超過半數者,再繼續把次少的候選人剔除,並將這些選票依照選票上的「第二偏好」分給其他候選人,以此一方式繼續進行,直至有人過半數選票當選為 止。

2.      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 在第一輪投票中,如有候選人過半數選票即為當選。如未有過半數者,即將第一輪投票中,獲最高票之前兩名,進行第二輪投票,則必有一得票過半數而當選。法國自1965年以來,總統之選舉始終採行此一制度。目前26個總統制的國家,有15個國家採行此制。法國第五共和的國會議員之選舉,雖採行單一選區兩輪投票制,但與總統之選舉顯然有所不同。第一輪投票中如無過半數者,則以得票超過12.5%者參加第二輪的投票,於是參加第一輪者可能超過兩位,第二輪也就可能只有以得票相對多數者當選。

 

採相對多數決制者,特別是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因為只選出一名代表,所以候選人為爭取選票,會往中間的大多數靠攏。因此有獲勝實力的政黨不多,對大黨也就較為有利,而不利於小黨。如英美等國的國會議員選舉,採相對多數決制,而維持兩黨政治的形態。這就是杜佛傑(Maurice Duverger)第一法則,所謂「相對多數決制(特別是單一選區)傾向產生兩黨制」

造成超額代表(Over-Representation)或代表性不足(Under-Representation)現象也是相對多數決制所不可免的現象。例如英國1992年國會議 員選舉,自由黨獲得17.8%的選票,卻只有3.1%的議席。1997年大選,工黨得票率43.1%,席次比率63.4%659席中的418席);保守黨得票率30.6%,席次比率25%165席);自由民主黨得票率16.7%,席次比率7%46席)。

至於兩輪決選制,可能帶來了更多候選人及政黨投入大選,固然其中主要候選人的目標要擠入前兩名,但次要候選人則希望爭取一定比例的選票,以做為利益交易的籌碼,兩輪決選制會促成政黨或候選人間複雜結盟關係。這就是杜佛傑法則的第三原則

在連記法下,理論上,若限制連記比例為若限制連記比例為1/N, 全體選民或投票者數目為V,則多數派只要爭取到VN/N+1+1張 選票,則可包辦所有的應選名額。如為全額連記,則掌握二分之一加一張選票,即可獲全額席次;如為二分之一限制連記,掌握三分之二加一張票,再配票平均,可 掌握全局;如為三分之一限制連記,則為四分之三加一張票,且配票平均,可掌握全局。所以限制連記比例愈低,愈不利於多數。

 

參、  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System

因見於多數代表制中,會有「超額代表」及「代表性不足」,其席次與得票數不成比例。比例代表制特別強調比例代表性(proportionality), 使各政黨在議會席次之比例能夠與其在選舉中所得票數比例相符合。比例代表制必須行之於複數選區,大致上選區應選名額愈多,愈能表現比例代表性。全國作為一 個選區固然最能表現比例代表性,除荷蘭與以色列採行外,其他採行比例代表制國家常會將全國分為若干選區,於是各選區應選名額的多寡又影響比例代表性高低。

比例代表制的計票方法變化非常多而且複雜,但是常常先定出一個當選基數(Electoral Quota),以計算各政黨的席次。當選基數之計算方式有:

1.                黑爾基數(Hare Quota又有稱之為尼邁爾Niemeyer,或黑爾-尼邁爾Hare-Niemeyer)將選區的有效票總數(V),除以選區應選名額(N),所得的商數就是當選基數(Q),其公式為:Q=V/N

2.                哈根巴赫基數(Hagenbach-Bischoff Quota)將選區的有效票總數(V),除以選區應選名額加一(N+1),得的商數就是當選基數(Q),其公式為:Q=V/N+1

3.                族普基數(Droop Quota)將選區的有效票總數(V),除以選區應選名額加一(N+1),所得的商數再加一做為當選基數(Q),其公式為:Q=V/N+1+1

4.                因皮立亞基數(Imperial Quorta)將選區的有效票總數(V),除以選區應選名額加二(N+2),所得的商數即為當選基數(Q),其公式為:Q=V/N+2

 

一、最大餘數法(Largest Remainder System

先決定一個當選基數,再將已跨越「當選門檻」的政黨之得票總數除以此當選基數,取整數部分做為各政黨當選名額,如果還有議席尚未分配完畢,再比較各政黨剩 餘票數的多寡,依序分配,直到所有議席分配完畢為止。我國第二屆以後的立法委員選舉,其中的政黨比例(全國不分區及僑民部分)代表制即採行此方法。其基數 計算採黑爾基數。

 

二、頓特最高平均數法(d’Hondt Highest Average System

凡是得票超過當選基數的政黨,皆可先分得一席。如果還有議席尚未分配完畢,則凡是已當選一席的政黨,將其總票數除以一後,再比較各政黨的平均數,以分配剩 餘的席次;如果還有議席尚未分完,則凡是已當選兩席的政黨,將其總票數除以三後,再比較各政黨的平均數,以分配剩餘的席次。以此類推,凡是已分配到席次的 政黨,必須將其總票數除以已分配到的席次數加一,除完之後,比較各政黨的平均數,再來分配剩餘的席次,如此繼續進行,直到所有議席分配完畢為止。

另有不使用當選基數,直接以得票最多之政黨分一席後,再按前述計算平均數之方法進行分配。

 

三、聖拉噶最高平均數法(Sainte-Lague Highest Average System

聖拉噶最高平均數法的政黨席位分配過程與頓特最高平均數法,基本上是相同的,差別在於頓特最高平均數法下,是以分配到的席次數加一做為除數,其除數序列為1,2,3,4…(即N+1N為已分配之席次);聖拉噶最高平均數則以席次的兩倍加一做為除數,其除數序列為1,3,5,7….(即2N+1)。於是已先分配到席次之政黨,其平均數下降幅度增大,再分配席次困難增加。此制讓小黨較易分配到席次,但也因而造成小黨林立。

 

四、超選區層次議席

在一些實施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在各選區中因政黨得票未達當選基數而剩餘的席次都保留下來,在選區之上的更大區域或全國為範圍,依各政黨的總得票比例再分配一次。此一制度在保障一些小黨,在各選區因未達當選基數無法分配席次,但在全國卻能達一定比例者也能分配席次。

也有些國家以全國範圍採取「補償性議席」(Supplementary seats),以平衡在選區中可能出現的「比例性偏差」(Disproportionality)。以各政黨的總得票率來決定各政黨應分配到的總席次,扣掉各政黨在各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再來分配應得的補償性議席,又稱為「聯立制」。此一制度可說是除了以全國為一選區之制度外,最能符合「比例代表性」者。

 

比例代表制最大的優點是較具「比例代表性」,能反映多元民意的走向。選民投票的對象與議席分配的單位以政黨為主,也使無黨藉人士的參選空間受到嚴重忽視。 它也促成政黨林立的傾向,歐洲採行比例代表制的國家也幾乎都是走向多黨政治。二次大戰以來,歐洲大陸民主國家很少有單一政黨在議會過半數的席位。這就是所 謂杜佛傑第二法則,「比例代表制易導致許多相互獨立政黨的形成」

多黨制不一定會導致內閣制的不穩定,然而在過去法國第四共和以及二次戰後的義大利,卻是政治不穩定的主因。中南美國家,大多採行兩輪決選制的總統選舉與比 例代表制的國會選舉,因而總統與國會形成對立僵局時,總統既無解散國會以化解對立,又無法建立起與政黨林立的國會之協商機制,法案與政策難以推動。甚至具 有強大民意基礎的總統,以直接訴諸民意的方式對抗國會, 用非常手段迫使國會就範,造成政局不安定。

 

參、混合制(Hybrid System) 

小選舉區因為造成「超額代表」及「代表性不足」之情形難以正確反映民意是其缺點,但也因而壓抑小黨的滋生,有利於兩黨制的產生。而比例代表制固可正確反映民意,但是會造成小黨林立。於是有兼採多數決代表制及比例代表制兩者。

德國1948年戰後第一次的眾議院選舉開始,將496席五分之三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與另外五分之二比例代表合為一起的混合制,並且規定只要政黨在任何一個單一選區中當選一席,或是在一邦中獲得5%的選票,即可分配比例代表的名額。1953年後,席位分配方式,改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與比例代表各為二分之一,改採兩票制。政黨門檻自1956年後提高為全國5%或三席。計算議席時,係採「聯立制」,即以第二票(政黨得票率)為準來決定各政黨應得的「總席次」,扣除掉各黨在單一選區中已當選的席次,再來分配比例代表席次,就是所謂「聯立制」。1989年兩德統一後,選舉制度不變,只是眾議院的總席次由原來496席增加為656席。

日本自1994年開始實施「併立制」,其眾議院共有500席,其中有五分之三,即300席是由單一選區選舉產生,五分之二,即200席是由政黨比例代表選出。計算分配各政黨比例代表當選名額時,即以政黨比例選出的固定名額200席為基準,依各政黨得票率計算各政黨候選人當選名額。政黨比例門檻為最近一次參議院或眾議院選舉,政黨得票率的2%,或五個單一選區當選名額,其差額即為各政黨比例代表當選名額,就是所謂「併立制」。

混合制是將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制合在一起,因此其比例代表性以及對於政黨分化程度的影響也是介於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制之間,多數決制可能發生的「比例性偏差」也無法完全消除。混合制也會提高「分裂投票」(Split-Ticket Voting)的現象。選民在單一選區中所圈選的候選人的黨籍,與其在政黨投票中所支持的政黨,很可能不一致了。



web.thu.edu.tw/sun812/www/new_page_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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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32
比例代表制
單記可讓渡投票(STV)
操作流程:
選民在投票時依照自身偏好,將候選人排列順序。
任何候選人的「第一偏好」票數多於「當選基數」,則宣告當選。
若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則將以當選者所得的票數超出「當選基數」的部分,依照比例分配給該名候選人所有選票上的「第二偏好」並且尚未當選的候選人。
候選人所獲得的第一偏好選票加上第二偏好選票的總和超過當選基數時,及宣告當選。
若仍未達到應選名額,則將獲得第一偏好選票最少的候選人刪除,將其選票中的第二偏好分配給未當選人。直到議席分配完畢為止。
與「選擇投票制」的差異:選民在兩種制度中的投票方式完全相同,但STV是在複數選區中進行,選擇投票制則適用在單一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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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626
選舉制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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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6944
我的困惑是比例性是什麼意思
看完詳解的理解是 拿到得票換得的席次越多 等於比例性越高嗎(?
還請大神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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