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規定,何者為非?
(A)特殊教育校設立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B)每校得設置多各校區,力求普及、社區化之精神
(C) 以招收單一類別障礙學生為優先
(D) 各縣市至少要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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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493), C(3182), D(106), E(0) #35130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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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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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
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
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
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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