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直轄市「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自治事項為直轄市依法得自為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委辦事項則為直轄市執行中央
交付辦理之事項
(B) 針對自治事項,直轄市議會及政府均有制(訂)定法規之可能;但針對委辦事,
原則上則僅有直轄市議會有訂定法規之可能
(C) 針對自治事項,中央對於直轄市僅得為適法性之監督;針對委辦事項,則並得及
於適當性監督
(D) 直轄市辦理自治事項而作成行政處分時,受理訴願機關僅得進行適法性審查;於
委辦事項之情形,則得亦就適當性審查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請問D錯在哪呀!訴願不是可以適法或適當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