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董事、監察人持有股票之申報,其立法目的除實現公開原則外,係在輔助證券交易法何種法律規定之執行?
(A) 內線交易
(B) 短線交易
(C) 場外交易
(D) 公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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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12), C(10), D(70), E(0) #222788

詳解 (共 3 筆)

#268180
證券交易法§25-
立法目的除實現公開原則外,係輔助「短線交易」規定之執行。

引自程怡法緒
這題考立法目的,光從法條看不出來,考這個整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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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172
證券交易法§25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 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 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 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 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 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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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96
這題不懂 有人可以解惑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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