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董事、監察人持有股票之申報,其立法目的除實現公開原則外,係在輔助證券交易法何種法律規定之執行?
(A) 內線交易
(B) 短線交易
(C) 場外交易
(D) 公開交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 B(112), C(10), D(70), E(0) #222788
統計: A(46), B(112), C(10), D(70), E(0) #222788
詳解 (共 3 筆)
#268180
證券交易法§25-
立法目的除實現公開原則外,係輔助「短線交易」規定之執行。
引自程怡法緒
這題考立法目的,光從法條看不出來,考這個整人啦…
4
0
#268172
證券交易法§25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
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
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
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
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
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1
0
#214196
這題不懂 有人可以解惑嗎? 感謝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