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各中等學校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者,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百分之幾為原則?
(A)五
(B)四
(C)三
(D)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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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6), C(136), D(194), E(0) #112929
統計: A(130), B(6), C(136), D(194), E(0) #112929
詳解 (共 2 筆)
#148140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各中等學校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者,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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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76
第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各高級中等學校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
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
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百分之二。但成績總分同分者,增額錄取。
前項參加甄選入學者,其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亦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各高級中等學校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
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
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百分之二。但成績總分同分者,增額錄取。
前項參加甄選入學者,其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亦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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