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選舉、罷免訴訟之選舉法庭的審理,下列何者錯誤?
(A)採合議制方式審理
(B)判決確定,得提起再審
(C)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D)審判審級,採二審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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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3008), C(523), D(296), E(0) #194308
統計: A(175), B(3008), C(523), D(296), E(0) #194308
詳解 (共 3 筆)
#449295
第 109 條 (選舉法庭與再審)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訴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訴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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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868
100年有修法,新條號,內容如下:
第127條(選舉法庭與再審)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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