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郵件以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或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或機構)或其負責人、員工、居住人為收件人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其機關或機構為其收件地址。
前項機關或機構之分支機關或機構,與本機關或總機構設在同一處所時,其郵件得交與本機關或總機構。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郵政處理規則 #47 48
有關郵件之收件地址及投交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郵件書寫機關、學校名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