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郵件之特別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
(B)國內快捷郵件延誤送達,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郵局或投遞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退還除報值費,保價費外,已付資費之百分之五十
(C)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D)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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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4310), C(204), D(139), E(0) #240587
統計: A(226), B(4310), C(204), D(139), E(0) #240587
詳解 (共 4 筆)
#394041
補充說明:
快捷郵件延誤送達,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郵局或投遞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退還除報值費、保價費外之資費,其基準如下:
一、國內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全部。
二、國際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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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44
(B)國內快捷郵件延誤送達,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郵局或投遞郵局應憑交寄質育 , 應修改為交寄"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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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50
我想質育是打錯字而已!!!!!!!!!! 重點是退資費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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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878
國內快捷郵件是已付資費之全部,不是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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