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依法應繳存或提列的保證金、準備金及公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依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繳存營業保證金
(B)賠償準備金應提存新台幣三億元
(C)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D)申請設立許可時,應繳存保證金新台幣二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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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87), C(23), D(16), E(0) #444315

詳解 (共 4 筆)

#1183398
法規名稱: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50108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

第十二條 期貨結算機構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期貨 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經本會許可後亦同。 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 金融債券繳存;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之專用營運 資金百分之五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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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233
法規名稱: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沿革資訊: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50108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

第十五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一次提存新臺幣三億元作為賠償準 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繼續提存。但賠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或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時 ,不在此限。請問為什麼(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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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404
法規名稱: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公布日期:民國 89 年 09 月 1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9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七)字第0326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

第四條 期貨結算機構發起人,應於申請許可時,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新 臺幣二億元,該存入款項,得以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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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127
可是因為  "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繼續提存。"
所以真正提列的賠償準備金會超過三億。我自己是這樣解讀的啦!!僅供參考

第16條期貨結算機構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
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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