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參考最有 利標之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之評審小組之組成人數,下列何者為是?
(A)3人;
(B)5至17人;
(C)與工作小組 人數相同;
(D)由機關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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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9), C(3), D(62), E(0) #175716
統計: A(3), B(29), C(3), D(62), E(0) #175716
詳解 (共 2 筆)
#5539146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
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 2 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其
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一)於招標前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須併提供評審
項目及其權重或配分),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 2 家以上最符
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三)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
訊網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並視案件性質及廠商準備作業
所需時間延長之。
(五)公開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可
於截止收件前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敘明屆時如公告
結果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
俾續行辦理;或於未取得 3 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時,依當時
情形簽辦。如未依上述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而第 1 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續辦第 2 次公告時,廠商家數得
不受限制。(簽辦範例詳工程會 99 年 5 月 28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157681 號函)
(六)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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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
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是否成立工作小組,
亦由機關自行決定。
(七)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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