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員為民選地方首長,未具休假14 日資格。請問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每年應給其休假多少時間?
(A)14 日
(B)5 日
(C)3 日
(D)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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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9), B(122), C(46), D(20), E(0) #388649
統計: A(859), B(122), C(46), D(20), E(0) #388649
詳解 (共 8 筆)
#527531
現在已經改囉!
第10條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
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
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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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07
考選部依照未修正前的條文出題~~新舊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民國 97 年 03 月 19 日 )
原第 10 條--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七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修正後第 10 條--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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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272
第10條全文如下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第一項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
因為政務人員、民選首長若依第7條連續服務滿幾年有休假幾天的規定並不適當,所以特別規定"雖然沒有具有14天休假的資格,還是給這些人員休假上限14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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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658
仍看不懂這個法條的意思,為何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還是這是要硬背的?
還是這是要硬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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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010
答案改為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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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949
此題送分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ModifyAnswer/101/101190_MOD45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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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771
是我理解力不足嗎?未具休假7日資格
但每年又要給7日休假時間?
但每年又要給7日休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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