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條
1以原就被,居所地法院<住所地法院
2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15條
侵權,得由行為地法院管轄
請求損害賠償涉訟者,得於
1受損船最初到達,
2加害船被扣留地、或加害船籍法院管轄。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某乙之住所在台中市,某日開車到嘉義訪友,途經彰化時不慎撞傷住所於台南之某甲,導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