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立高中學生如果受到學校退學的處分,下列哪些「非」救濟管道?
(A)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B)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提起訴願
(C)向法務部提起再訴願
(D)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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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128), C(3886), D(245), E(1) #227059
統計: A(62), B(128), C(3886), D(245), E(1) #227059
詳解 (共 2 筆)
#1317807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經作出釋字第382號解釋,指出:「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大法官的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人民的效力。學生如有被學校開除學籍等重大處分,是可以提出訴願。但是應先向主管學校的教育行政機關申訴,不服該機關的決定,再對之提起訴願,較合訴願法的精神。
[本文從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中摘錄,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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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6822
向原機構上級機關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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