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因施工安全設施不足導致工人受傷,工人向營造廠商求償 25 萬元。嗣後,雙方私下以 20 萬元達成和解。請回答下列問題: 
37. 關於該事件之和解,以下何者錯誤?
(A) 民事上和解須待法院判決後方有確定力。
(B) 此一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將之撤銷。
(C) 雙方合意產生與法院確定判決有相同之效力。
(D) 該和解與訴訟上和解均會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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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9), B(174), C(1473), D(316), E(0) #3125072

詳解 (共 2 筆)

#5983068
內容於工地主任教材第十一單元第二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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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0283
內容於工地主任教材第十一單元第二篇2.7.1和解(P2-11):
3.和解之效力

民事上之和解,雖須待法院判決後,方有確定力,但和解契約究為民法所承認之有名契約,故其約定內容仍具有法律上之效力。此外,和解當事人之一方,除對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外,原則上,和解是不得以錯誤為理由將之撤銷

訴訟上之和解,雖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但同時亦為訴訟法上之訴訟行為,即一面以就私法上之法律關係止息爭執為目的,而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行為,一面又以終結訴訟或訴訟之某争點為目的,而生訴訟法上效果之訴訟行為,兩者之間,實為一不可分離之關係;故訴訟上之和解就有爭
執之訴訟標的為解決者,自亦發生民法第737條所定,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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