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84條:地方行政首長準用“政務人員懲戒”規定。
政務人員懲戒由“監察委員”提出,而非縣政府。
地方制度法 第84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某縣之某一鎮長,於鎮長改選後當選上任1 年後,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褫奪公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