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市政府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組織該縣教育審議委員會,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之該會成員代表?
(A)弱勢族群代表
(B)家長會代表
(C)議會代表
(D)社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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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51), C(1229), D(178), E(2) #138323

詳解 (共 2 筆)

#1569393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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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5816

教育基本法 第十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
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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