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政府執法人員發現有蓄意破壞古蹟之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 34 條規定,得採下列何項措施?
(A)聲請法院裁定保護
(B)通知警察到場
(C)轉報上級機關處理
(D)即時制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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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52), C(45), D(4399), E(0) #336370
統計: A(67), B(152), C(45), D(4399), E(0) #336370
詳解 (共 3 筆)
#543952
| 第 34 條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 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 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 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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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4783
當然就是馬上阻止他
不然等警察來東西可能都全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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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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